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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副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2011/11/25 陕西省农副产品流通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农副产品流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陕西省内从事农副土特产品流通的专业公司、市、县(市)供销社、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社团组织、农副土特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从事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科研和培育现代农副土特产品物流体系方面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平等、民主及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推进我省农副土特产品流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该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会员为本,服务兴会,发挥连接企业与市场,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搭建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联合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信息服务;
(三)提供农副土特产品行业的政策咨询;
(四)帮助会员考察开拓市场,举办名优产品推介会、交易会、展销会、评比会等,推动农产品产、供、销对接;
(五)开展以创业为导向的农产品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产品从业人员素质;
(六)协调指导会员组建农产品龙头企业和连锁配送中心;
(七)接受本协会会员委托,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发挥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九)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行业间的学习考察,贸易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陕西省内从事农副土特产品流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农副土特产品流通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
(四)从事农副土特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爱护协会财产;
(三)服从协会管理,接受协会监督,维护协会声誉;
(四)积极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当地农产品资料;
(七)按时参加协会会议,互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严重危害协会利益的;
(三)有坑农、害农行为的;
(四)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
(五)未经协会授权,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或参与各种活动的;
(六)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自愿退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解散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审定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而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最终决定事关本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受会长委托秘书长协助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缴纳的资产收益和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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