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部署之中,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户为主体,围绕某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合作组织。
此类合作组织在目前所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是发展最快、形态发育最完整的。人们常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是此种类组织。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起步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改革。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农产品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酝酿阶段。那个时候,农村多种经营快速发展,但农民普遍缺乏种植、养殖技术,于是一些农技推广部门的干部下乡搞技术承包,向农民传授技术并收取承包费。各地总结了这一经验,鼓励涉农部门和农村能人领办专业技术协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这种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组织,在当时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促进了专业村、专业户的发展。由于当时农产品处于卖方市场,也由于中国小农有学会了技术就“炒师傅”的传统,绝大多数专业技术协会难逃散伙命运,至今仍在活动的专业技术协会,其内容和形式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农产品合作社真正得到发展起来。那个时候,我国农产品供求形势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绝大多数已处于卖方市场,市场对农产品的内在质量、外形规格、稳定适时供货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十几年发展中形成的一批专业村、专业户,这就使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稳定性也明显提高。我们看到的农产品合作社,都是当地政府认为办得好的,它们无一不是这几年发展起来的。
一、农产品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发挥社区集体的服务功能
这是我国农产品合作社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认识这一基本经验,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性问题。第一,什么叫合作?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在你我分明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办件事,叫合作。你我不分,很难叫合作,叫合并似乎更确切些。经济上的合作,前提是产权清晰。50年前我国的农业初级生产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包括土地、大牲畜在内的产权是清晰的。河北省遵化县的王国藩合作社,产权清晰到一条驴腿,人称“穷棒子”合作社 。过渡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社员个人的产权已经极其模糊,事实上不再存在,合作经济的性质也就随之消失。第二,什么是产权?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是契约权而是物权。物权当然是产权,但我国目前没有物权法,因此我们换个角度来论证农民的承包权就是产权。以往人们讲产权,总是简单理解为所有权,这是片面的。其实,产权首先是收益权,法定的长期使用权也是一种产权。这样理解,就能一目了然地看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充分的产权。集体的土地农民有份,而且有收益权和法定使用权。第三,缺乏产权的劳动者联合起来能否形成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来说是不可能的,至少缺乏概念判断所必需的普遍性要求。比如,地主所雇的长工在劳动中也会形成分工合作关系,但绝不会形成一个经济组织。马克思说过,合作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自由平等的劳动者合作生产的制度,他同时又说,这就是共产主义制度。我们不能把遥远的设想来定义现实可能的合作制和合作社。搞清楚以上三个基本问题,就不难得出结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解散人民公社,为农产品合作社的发生、发展奠定了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家庭经营不仅适用于传统农业,也适用于现代农业。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农业经济的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但家庭经营将始终是基本的基础经营层次。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目前阶段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的基础,也是这类合作组织不断创新永葆活力的源泉。
(二)社区集体在发展农产品合作社中的作用
农村社区一般指村落社区。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废除人民公社以后,我们将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明确它是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社区公共事务。至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内容和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明显分化,大体有三类情况:一类是,沿袭了人民公社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主要依靠办工业企业,村集体积累了相当实力,一般都注册成立村农工商总公司。这类村目前数量很少,今后会不会不断扩大?很难,因为它们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这样的条件今后不可能有了。另一类是,已不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干部开支,靠收取“三提”;社区办点事,靠村民集资;村里也组织统一浇水等服务,但这应列入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范围,不应视为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人们把这类村叫集体经济空壳村,它占多大比例,有说40%多的,有说50%多的,也有说60%多的,反正比例很大。又一类是,集体经济组织已改造为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将包括土地、厂房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村民,成立经济合作社;有的村绝大多数农户都加入了农产品合作社。这类村目前数量不多,比例不高,但可以肯定,今后会有较大发展。我们的政策目标,不是普及第一类村,而是推动第二类村向第三类村方向发展,为此有必要引入“社区集体”的概念,它可以是一个社区自治组织,也可以是经济组织。
社区集体组织对于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大体发挥三种类型的作用。第一,发挥组织者的作用。村集体在发展合作鸡场中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根据县里的规划和公司的要求,选定场址,协调与相关农户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开条件,招募股份,组织股东会的民主选举。三是股东会将建好的鸡场租赁给公司经营,村集体提供服务,保证鸡场的治安和生态环境。可以说,没有社区集体的服务,就没有如此巨大规模的淇县合作鸡场。第二,把农产品合作社融入社区合作社之中。第三,协调关系,开展支持性服务。如河北省灵寿县有个烟叶合作社,有些社员自个儿的承包地不能满足烟叶轮作的需要,就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串换;有些社员的种烟积极性高,就去租其他农户的承包地。这些事,往往是在农户间协商解决,一时协商不下来,村委会出面协调,直到双方都可以接受为止。烟叶合作社的农民说,没有村集体的支持,我们合作社不会发展得这么快、这么好。上述三种类型,以第三种居多,第一、第二种尤其是第二种类型居少。对于农产品合作社来说,社区集体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最重要的支持和服务。
(三)坚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多形式多渠道发展
这是近几年农产品合作社发展中又一基本经验,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
现代农业和传统农业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上,还表现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一般来说,现代农业经营模式有两个特征:一是实行双层经营体制 。一个层次是家庭经营,农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另一个层次是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组织。无论人少地多国家还是人多地少国家,概莫能外。二是种养、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当农户接受其他经济组织服务的同时,也会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它们的经济活动中去。上述两个特征,反映了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专业化、市场化,农业才能现代化;而现代化的农业必然是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传统农业只有一个经营层次,农户小而全,商品率低,远未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显然,我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上述现代农业的两个特征。根据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是:第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通过公司向农户提供服务,把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公司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和组织形式。其实质是,通过专业化、市场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初模式是“公司+农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农产品供求形势的变化和加入世贸组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在不少产品领域已经不适应了,出现了三个问题:一是公司与市场的链接容易断裂,导致公司不能向农户履约。应当说,这种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是难以避免的,只有把公司做大做强,只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才能把发生断裂的机率减到最少,把一旦发生断裂之后公司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少。二是公司向农户的服务成本比较高,在不少产品领域,农户往往难以按公司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公司也就难以按质、按量均衡组织货源。三是在产品紧俏时,农户的履约率低,公司对农户缺乏制约手段。实践表明,公司与农户在总体上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关系。
针对上述情况,一些同志认为,要象许多发达国家那样发展农产品合作社,农户联合起来办一个实行民主控制的加工、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走“农户+公司”之路。设想是好的,但行不通,至少在目前阶段的绝大多数产品领域行不通。因为,我国农户的经营规模太小,积累能力很弱,加上法制环境比较差,要让众多农户集资入股办企业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是不可想象的。还是实践有办法,许多工商企业纷纷领办农产品合作社,并扶持、指导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以建立稳定可靠的原料基地。对于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出口企业来说,这是逼出来的。市场这么一逼,逼出了一条农业合作新路。完全可以说,公司领办农产品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乎逻辑的发展,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规律和要求。
(四)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多种形式办农产品合作社
以上5个例子,是我们从亲眼所见的近百个合作社中挑选出来的,可以说是5种类型。实际生活中的合作社类型肯定不止这些,本文不再述说。
(五)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发展农业合作经济
以上5个合作社,尽管领办者或发起人不同,组织形式不一,内部管理运行制度也有很大差异,但都具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特征。例一中的这个苹果合作社,目前尚未与任何果品销售公司建立稳定联系。它们是非弗能也,实不为也。南方的一些果品销售公司想与它签定长期购销合同,但合作社没有允诺。他们认为目前最需要做的是两件事:一是与科研单位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二是向周围村发展社员,进一步扩大规模。应当说,这个盘算是有道理的。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掌握优质资源是第一要素。如果这个合作社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或者与其他合作社联合,自己办果品加工销售企业或者以优势地位参股别的公司,都是完全可能的。例二中的淇县合作鸡场,不仅联合起来与公司谈判,迫使公司作出让步,还努力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水电路以及各种民事纠纷,都由合作鸡场负责,不用公司操心。对于公司派往鸡场的管理人员,股东自觉进行监督,经常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可以说,合作鸡场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通过对等谈判实现的。例三中的奕城县托牛所与三鹿公司的关系也是对等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托牛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因为,掌握多少奶源历来是乳业公司实力的首要指标,而缺乏优质奶源恰恰是目前国内乳业企业发展中的一个瓶颈。所以,如果三鹿公司限收、压价收购鲜奶,托牛所的优质奶源就会立即流向其他公司;当三鹿公司提出向托牛所参股时,托牛所却打着相互参股的主意。实践证明,公司与组织起来的农户相结合即与合作社相结合,比较容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和组织形式,更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中央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际起着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推动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一方面是部署发展农业合作经济,这是一个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发展农业合作经济。
(六)对合作社定义的辨析
早在4年前,中央领导同志就作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判断,我们完全同意这一判断并专文论述,但这一观点至今并未为理论界普遍接受。究其因,是对合作社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
现在人们一般认同的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这个定义用通俗简明的话说,就是人们联合起来办一个共同拥有、民主控制并为自己服务的企业。如已有110年历史的美国新奇士橙合作社,就是由6500户桔橙种植户投资办的鲜橙销售和橙汁加工企业,企业的原料当然来自股东的产品。国外的一些理论家强调,没有这样的企业便没有合作社。用这个定义来衡量我国现有的农产品合作社,确实“四不象。”
例一好说些,尽管这个苹果合作社目前没有自己的企业,但事物发展有一个过程,现在没有,将来未必没有,算是初级阶段吧。例三、例四、例五就有问题了,尽管企业是为农户服务的,但不是农户社员办起来的,不归合作社所有和管理,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农产品合作社属于这种情况。认识这一现象,还是要从国情实际出发。现阶段要让农户投资,办类似美国新奇士橙那样合作社,是极为困难的,至少在绝大多数农产品领域是不可能的。由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领办合作社是现实可行的选择,而且这样的合作社业已得到国外许多人的承认,外商不是在推动我们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办合作社吗!我们不能用别人的合作社定义来束缚自己的手脚,而应该根据我们的实践来定义合作社。也许有的同志会说,应和国际接轨,要承认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权威。对此我们并无异议,但也要看到,国际合作社联盟开始并不承认日本农协,后来还是承认了;我国的供销社至今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目前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我国农民占世界农民的三分之一,我们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用自己的合作社实践去影响国际合作事业的发展,而不应被某些框框束缚住自己的手脚。
加拿大的同行认为:合作社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群人的联合,企业是为联合起来的人们服务的,萨省的这个养猪场符合这一要求。更重要的是,它是在其他合作社帮助下成立的,符合纵向一体化要求,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社区和谐发展。所以,把它作为一种新的合作形式介绍,而不是简单地看成合伙制企业,希望和中国同行共同研究。我们感到,加拿大同行的思维方式值得肯定。淇县的养鸡场,社区集体出面组织,一般建在股东的承包地上,应视为农户用另一种方式在经营自已的承包地;养鸡场成立后,社区集体还提供服务,使之有效运转;成立一个养鸡场,不仅股东有可观回报,还可带动社区内许多农民就业。所以,我们没有简单地把它作为合伙制企业,而是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的合作与联合形式介绍给大家,至于是不是合作社,可以研究。我们的出发点和根据,不是传统的概念定义,而是实践资料和我们所要解决的发展任务,推动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
既然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不能解释我国的合作经济实践,就应当寻找新的定义。我们感到,荷兰合作银行的定义可能更贴近我国的实践。它认为,合作社是“由独立的、相互之间为非竞争关系的经济个体联合起来从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如果再借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提法,则可以将合作社定义为“经济个体实行民主管理的联合”。联合起来的经济个体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这就与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区别开来。
(七)对合作社原则的辨析
近百年来,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有过多种表述,但核心内容没有改变,主要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一人一票,民主管理;限制资本报酬,股金分息不分红;盈利按惠顾额返还;关注社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等等。我们一些同志总认为,基本符合这些原则的才是合作社,完全符合的就是规范的。更有一些同志认为,这些合作社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而是崇高的神圣的。正因为持有这些观点,使他们对我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涌现出来的农产品合作社缺乏正确认识。
我们不否认这些合作社原则所体现的政治伦理,但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其原则归根到底取决于组织结构和经济利益而非政治理想。如一人一票、民主管理这条原则,从根本上说是由合作社的股东结构决定的。众多农户联合起来办一个加工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其股份必然是相当分散的,不可能一股独大,再说,倘若出现少数人控制企业的局面,一些股东就会跺脚退股走人。上世纪80年代,北美一些合作社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外融资,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这项原则就不适用了,至少被淡化了。道理很简单,坚持这项原则就会失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放弃或淡化这项原则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孰重孰轻,一目了然。再如盈利按惠顾额返还这项原则,说到底是由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决定的。众多农户联合起来办一个加工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且投资额没有什么差别,企业在收购社员的农产品时,就可以采取灵活的付款方式,从而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企业盈利按社员交售产品返还,实际是对社员劳动投入和资金投入的再分配。所以,这项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分配方式,而非一种政治伦理,而一旦实行这项原则,限制资本报酬也就不具实质性意义。我国目前的多数农产品合作社,是公司领办的,为社员服务的企业不归社员所有和管理,当然就很难实行限制资本报酬和盈利按惠顾额返还这两项原则了。 目前一些国家相继推出现代化合作社的概念,同时对合作社原则作出了别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解释。如美国研究合作社的学者认为,合作社原则主要是三条,即谁使用谁所有,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而一人一票、二次返利等等,都只是惯例、不是原则。加拿大萨省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认为,合作社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群人的联合,合作社的原则主要是实现两者平衡。原则,不是先验主义的主观设定,而是从实践中概括出来的规律性要求。总结我国农产品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经验,就要找到它在发展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下面,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八)坚持加入自愿、民主管理和利益平衡,努力实现合作各方的双赢。
这是近几年农产品合作发展中的又一基本经验,揭示了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关于加入自愿。合作社既然是经济个体的联合,社员的经济个体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因而必须贯彻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这些年,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为什么比较健康?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件事没有纳入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目标,因而没有进行政治动员,搞行政强迫。必须明确,办不办合作社,办什么样的合作社,是经济主体间的市场行为,政府的责任是引导、扶持而不可包办。
关于民主管理。一些同志认为,应汲取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教训,强调一人一票式的民主控制,而不能软弱地提民主管理。我们不同意这一看法。第一,要分清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现在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区别。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在名义上是有产权的,实际上没有,至少是极其模糊的。而且,即使成员很有意见,也无法脱离这个集体。因此,尽管反反复复地制定民主管理条例,但多数只是挂在墙上的东西,往往由干部说了算,集体经济成了干部经济。现在的农产品合作社,虽然相当一部分没有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有些还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没有出现过去集体经济组织的弊端,没有蜕变成干部经济。原因很简单,合作社是经济个体的联合,每个成员都是相对独立的,他觉得不痛快,跺脚走人就是了。第二,要深切了解农村和农民。我国村落社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居民世代相处,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的传统,一些先富起来的人,领着办合作社,既是带领大伙致富,也为个人进一步富裕,并籍此确立在社区中的地位,即使占大股,也不会恃强凌弱。第三,要看到协商一致是我国农民最容易接受的经济民主,而且是有效的。
关于利益平衡。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利益,维系合作的根本是各方利益能大致平衡,这是不言而喻的。就我们所见,在合作社内部,只要大家商量着办事,利益平衡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即使某个社员持大股,小股东也不会吃亏。当然,利益平衡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不可能有严格的可仲裁的标准,只要当事各方认为摆平了,就是利益平衡了,局外人以公平的道德标准进行教导并无实际意义。公司与合作社之间也要实现利益平衡。一般认为,作为大资本的公司往往是沾光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公司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也是市场行为,政府没有必要在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当裁判,但可以制定政策,促使公司和合作社双赢。
二、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的体制性意义
(九)发展农产品合作社,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它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意义呢?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进行恰当估计。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往往受制于市场环境、产业的发育程度、地区文化传统,不是想办就能办起来并且能办好的。即使各种制约因素都消除了,也不可能把农产品合作社普及到所有农村地区、所有农产品领域。但必须看到,农产品合作社会有大的发展,尤其是我们肯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领办合作社,并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实现形式加以指导和扶持,农产品合作社会得到相当大的发展。基于这个估计,我们认为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的体制性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十)农产品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
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时,人们普遍担心这会否定集体经济。小平同志明确表态:不会。为什么不会,理论界当时的诠释是:第一,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是农户向集体承包经营。第二,集体仍然要行使统一经营的职能,办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应当说,这是当时唯一能被各方接受的解释,但这是不彻底的。
从实践看,大多数村集体没有也无力执行统一经营的职能,这种现象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初就出现了,随着时间推移则越来越多。人们把这归咎于领导班子不强和集体缺乏实力,“手中没把米,叫鸡都不应”。这样分析并不为错,问题是如何发展集体经济、发展什么样的集体经济,如何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如果为壮大集体实力,随意抬高承包费,任意变动承包地,推行“两田制”,多留机动地,就一切都错了,其实质是向人民公社体制回归。这种现象绝非个别,而且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党的建设从来是围绕实现党的中心任务展开的。实践表明,如果在发展集体经济问题上缺乏正确认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都是搞不好的。
什么叫集体?顾名思义,个体的集合就是集体,没有个体就没有集体。个体具有 多样性,个体之所以集合而为集体,是因为每一个体都能得到发展,在保持个性前提下获取更大利益。如果集体抹煞了个体成员的多样性,就会打击部分成员的积极性,限制他们的发展,这样的集体就缺乏生命力,难以持久。按照这一朴素理解,我们显然不应也不可能再去发展人民公社那样的集体经济。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好好劳动不行,因为仍然吃不饱;不好好劳动也不行,因为要挨批斗;想发挥特长另谋生路更不行,因为没有择业和迁徙的自由。从经济伦理说,这种限制个性的集体经济不是真正的集体经济。我们也不可能普遍发展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那样的集体经济,因为产生华西村的历史条件一去不复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能够而且必须得到普遍发展的应该是农产品合作社那样的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经济个体的联合,极其符合集体经济的本义。宪法早已明确合作经济组织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明确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是集体经济。党的十五大认为,尤其要提倡发展劳动者资本为主联合的集体经济,显然是指合作社。因此,现在要把话说透,把理论搞彻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要坚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就必须大力发展农产品合作社这类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典型的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小平同志在“两个飞跃”中所说的新的集体经济,主要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经济。事实上,这些看法在改革之初就提出了。中央1983年1号文件提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当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生产力发展要求多种多样,要允许并鼓励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
(十一)农产品合作社是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层经营体制的最初表述是,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人们的理解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表述中“统”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来,各地方政府号召“三统一”、“五统一”等等,但多数村做不到。比如井灌区统一浇水,如果机井是人民公社时期打的,村里组织分户浇地,挨户收费,一般行得通。如果地下水位下降,机井报废,村里再集资打机井就难了,许多村的农民宁愿几户联合起来打眼“股份井”而不让村里插手。再如村里统一购进化肥,可以批量进货,货真价低,但很少有村这样做,因为农民信不过干部,宁愿多花几个钱自己买,有门路的则联合几户到工厂购买。至于统一收割根本行不通,因为即使几千人的大村,买台联合收割机搞服务,远不如雇请跨省作业的专业收割组织划得来。对于分散经营的农户来说,开展统一经营的最重要要求,是进行标准化生产并与市场建立稳定链接,而这恰恰是村级集体组织力所不及的。所以,尽管年复一年地号召每个村要做到“几统一”,但收效不大。这里有干部素质因素,但主要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党的十五大以后,对双层经营体制的提法有了微小然而却是深刻的改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立足于推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不再把统一经营的承担者限定为社区集体组织。现在需要把话说透,把理论搞彻底,要明确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谁是统一经营的主体。
在“统一经营”这个概念中,要害不是“统一”而是“经营”。第一,经营的实质是向农户提供市场行为的服务。由此而来,第二,经营者应是市场主体。第三,经营的主要目的是组织农户实行标准化生产,与市场建立稳定链接,把产品卖出去、卖个好价钱。显然,按照这三个要求,这样的统一经营责任,只能由包括农产品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担纲。社区集体尤其是村集体在双层经营体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是做好支持性、保障性的服务工作。
(十二)农产品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
人们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总是说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防疫灭病、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藏等服务。这些是服务内容,不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元素,没有抓住要领。
什么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明确三点:
第一,为谁服务。农业适合于家庭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是农户。 第二,为什么服务。当然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这样讲过于笼统,不符合概念定义的基本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个概念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提出来的,是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东西,必须反映这一特定要求。根据十五届三中全会的提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
第三,谁去服务。我们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四个组成部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性服务,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主的中介服务,以农产品合作社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自我服务,社区集体的辅助性服务。这四个服务主体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本文就不展开论述了。
综合上述,可以这样定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为根本目的,国家的支持保护性服务、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主的中介服务、以农产品合作社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自我服务、社区集体的辅助性服务等方面有机结合而形成的运作体系。
(十三)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为形成新的农村治理结构开辟了道路
毛泽东同志说过,小农经济是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基础,这是非常深刻的。封建王朝如何统治汪洋大海又一盘散沙的农民?上有皇权,下有族权,中间是一层一层的政权,而基层政权又和族权结合在一起。面对封建统治,农民总是尽量忍受,实在活不下去了,在邪教的煽动下揭竿而起,大规模破坏生产力。所以,我们党在领导民主革命过程中,团结农民主要靠两个办法,一是分地,二是组织起来。但在如何组织农民的问题上,我们在建国以后走了弯路,这就是由农业合作化进而农村公社化。人民公社既是一个政权组织,又是一个经济组织,而这个经济组织是不合规律要求的。农民不满意,就靠政治高压和行政强迫推动工作。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后,政治高压逐步消失了,行政强迫依然存在。而且,由于食之者众、生之者寡,许多行政手段用于掏农民腰包,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类问 题,我们采取了行政的、法律的、党纪的和思想教育的等多种措施,可以说付出了极大努力。不能说没有效果,但并不理想,稍有松懈,就会反弹。其根源是什么?恐怕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他们没有能力抵御侵犯他们权益的外部力量。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而群众路线的核心是让群众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并为之自觉奋斗。毋庸讳言,要坚持这一根本工作路线,就必须引导农民组织起来,既发展经济,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同志也许会说,实行村民自治,通过民主的形式来管理社区事务,抵御外部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这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应当说,实行村民自治的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业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看到,一个村只有分散经营的农户而无实现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村民选举很难完全避开家族争斗的阴影,也很难借民主来抵御外力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直选”、“海选”等等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非民主的本质。民主的本质是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们自愿组织起来有序发表意见并逐步实现相互间的利益平衡。扩大基层民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农民的经济活动组织起来,这样,民主这个上层建筑才有了可靠的经济基础。
在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上,我们要跳出“黄宗羲定律”所描述的怪圈,就要既做减法,减免税费,扩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又做加法,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既要做除法,把“食之者众,生之者寡”改变为“生之者众,食之者寡”;还要做乘法,就是要把以一盘散沙的农户为基础的农村治理结构,逐步改变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治理结构。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看,通过发展农产品合作社改变农村治理结构是可行的选择。
三、加快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十四)总结成功经验,用典型说话,进行“案例教学”
进行试点,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历来是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导方法。发展农产品合作社也要进行试点,问题是如何试点。不能“吃偏饭”,喂出一个典型来;也不能划出框框,让农民照此办理。正确的试点方法应该是,根据产业的发展和农民的要求,选派懂得农民的同志到农村去,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和农民商量着办社。要切忌把领导干部抓的“试点”当作一种模式加以推广,切忌把办了多少个合作社列入政绩考核目标。须知,在如何办合作社问题上,真正高明的是农民群众和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当事人,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只有先当学生,然后才能当先生。
现在各地都有一些办得比较好的农产品合作社,它们植根于当地的沃土,是现成的好教材。对于它们的宝贵经验,我们感到各方面关注不够,缺乏科学总结。一些专家的论述,似乎还在探讨我国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的必要性,还在苦苦思索怎么把国外的经验引进来,但如果到基层走一走,就不难发现这些探讨和思索是苍白的。我们不应拒绝借鉴,但必须更重视自己的经验。为此可精选一批案例,介绍它的章程、创办过程、内部机制、外部环境,不添枝加叶,不掩饰问题,做到理从事出,理随事走,尽可能好读易懂。选哪些案例,一般以效益为标准。可以把这些案例集印成册,甚至作为县乡党政于部的培训教材。可举办培训班,采取案例教学法,请合作社的当事人上讲台,给县委书记上课,一块儿讨论案例,分析经验,探寻规律,研究政策。
(十五)把扶持、服务、示范、指导有机结合起来
各地实践表明,在市场竞争中,单个农产品合作社仍然势单力薄,存在不少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儿。鉴于此,一些地方组建为农产品合作社服务的协会。其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为各农产品合作社提供诸如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商标注册、包装设计、质量检测、产品推销、关系协调等服务。二是配合区党委、区政府指导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三是向区委、区政府反映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相关政策,维护合作社的权益。房山区的这一做法,是把指导寓服务之中,用扶持和服务去推动合作社的完善与发展,实践证明比较稳妥、有效。可研究相关政策,明确由供销社来干这件事。供销社是群众组织,有多年形成的经营网络,部分人员财政开支,在领办农产品合作社中积累了很多经验,由它来办这事,名正言顺,且有利于它的改革发展。
应当说,房山区的做法是个创举,不妨把这类协会统称为农产品合作社协会。上个世纪50年代,亚洲一些国家采取先立法,然后成立半官方机构推动,使合作社普遍发展起来。我们要不要也采取这个办法?恐怕要慎重。国情不同,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如果我们现在也这样做,有可能发生大面积的强制现象。所以还是采取房山区的做法,成立一个为合作社服务的协会为妥。有同志建议,省里可挑选一批农产品合作社,主要是那些实行标准化生产、产品有竞争力、农民增收幅度大的合作社,组成省农产品合作社协会。其主要任务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发展横向合作,拓展产业纵深,做强做大。一个农产品合作社加入省协会,等于得到了一个市场品牌,但仍是县协会成员。省协会与县协会都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重复地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在省这个层次上以规模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指导、扶持和示范。我们同意这个建议。
农产品合作社协会是农产品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属经济类社团法人。其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应由农产品合作社担任,活动经费由会费支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为了减轻农产品合作社的负担,可另设专职理事长、秘书长各一人,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优先从供销社干部中招聘,财政适当补贴。
(十六)把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结合起来
农产品行业协会,主要由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组成,它可以发挥两个“中介”作用:一是政府和企业的中介,一是企业和市场的中介。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除积极发展农产品合作社协会,还应发展两类协会:一是农产品进出口协会,一是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的地方性协会。全国性进出口协会的会员企业,由于面对日益严苛的国外绿色壁垒,也由于了解国外的情况比较多,因而领办农产品合作社的积极性很高,成效也比较显著。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做好推动工作。这些协会要把指导会员企业领办农产品合作社作为自已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把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及时吸收入会,选入理事会,并逐步扩大其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从目前看,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的地方性农产品行业协会,将成为带动农产品合作社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个思路很好,工作已基本展开,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从另一角度说,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也是农产品行业协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十七)改革财政支农体制
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同时必须改革财政。支农体制,把钱用好,使财政资金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把钱用好比增加投入更重要。
目前的财政支农资金,有的用于农村公共财政支出,有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有的直接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这后一类资金用得怎么样?不好说,恐怕是一笔糊涂账。其原因是体制性的:第一,资金管理过于分散。钱分到各个部,各部分到各司,各司分到各处,谁的手中有那么一点儿小权力。究竟有多少科目,各有什么用途,用得怎么样,恐怕谁也说不清楚。第二,跑部钱进。申请一笔资金,要由县到省到部层层立项审批,每一层都有可能打点一下。财政的钱给谁都是给,给谁都有理,投向不准的问题相当突出。第三,层层截留。某沿海发达省副省长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到项目上的不足40%。某直辖市某区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一笔扶持资金,如数到账后,被区里以各种名目拿走了三分之二,而这个区的财政状况在全国来说都是相当宽裕的。这还是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情况恐怕要更严重些。
为了改变这种高成本、低效率、差效益、易腐败的体制,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积极措施,有效果,不理想,治标而尚未治本。在这方面,浙江省慈溪市探索了一条新路。该市财政每年的支农资金中,约有900万元直接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该市有20多个农产品行业协会,各协会向市农业局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财政补贴申请,农业局组织专家评审,然后把各协会负责人召集一起,将项目申请和评审意见发下去公议,议决后当面落实。由于每笔财政资金都落实到具体会员头上,因而协会内部的监督是严格而精细的,加上政府监督,慈溪的财政资金真正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慈溪的做法给人以启迪。要克服“过于分散”、“跑部钱进”、“层层截留” 等体制性弊端,一个重要途径是培育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产品合作社协会,通过这两个协会把财政扶持直达农产品合作社。这种扶持,不是给每个合作社多少钱,撒胡椒面,而是产业化扶持。中国糖业协会成员广西贵糖集团,原来通过乡政府甘蔗站推广技术、砍运甘蔗,公司花了很多钱,仍然不能保证原料稳定均衡供给。后来,公司以甘蔗站为基础,把全糖区的农户组成几十个甘蔗合作社。公司通过合作社向蔗农提供技术服务,垫付部分生产资料款,与农户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合作社按公司要求安排生产计划、实施技术服务、组织甘蔗砍运,其报酬则由公司支付。这样一来,不仅公司的服务措施到位率较前提高,而且节省了很多费用,于是公司每年拿出280万元无偿支持部分合作社搞节水灌溉。如果通过中国糖业协会,将包括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等中央农业扶持资金直达贵糖集团公司,由公司捆绑使用,扶持合作社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跑部钱进”没有了,“层层截留”没有了,资金投向更准了,而且可以有力调动公司办农产品合作社的积极性。对于公司和合作社来说,财政的钱是不敢乱花的,因为它受到协会的监督,受到完全超脱的政府的监督,还受到合作社之间和合作社内部的相互监督。中央财政已决定拨出专款扶持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很好,但使用方式仍然没有跳出既有体制的框架。我们主张参照浙江慈溪的做法,从相关农业扶持资金中切出一块来,交由各省农产品合作社协会和某些全国性农产品行业协会安排使用,逐步把蛋糕做大。这样,效果肯定比现在的办法好得多。
说到这里,不禁想起“政企不分”这个老话题。人们通常把政企不分理解为政府直接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事安排,这是不全面的。政府有关部门伸手向企业要钱而企业无力抵抗,政府的产业扶持通过直接向企业分钱来实现,都是政企不分的表现。打个比方,政府和企业之间要有一条河,这就是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产品合作社协会这类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有了河就要建一座桥,这座桥也是这类中介组织。河是桥的前提,没有河流,哪来桥梁。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倚重协会去落实,就能公平、超脱,监督自然有力;企业和农产品合作社有了自己的组织,就能更有效地反映自己的意见,维护合法权益。要统筹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的培育、进行包括投资体制改革在内的政府职能转变,做到协调协同,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