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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内容为国家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的要求,采取典型工作项目的操作程序或结合生产作业项目的方式。确实不能选用典型工作项目考核的工种(或由于季节原因无法进行),可采用模拟操作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鉴定试卷提取、运转按照《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鉴定机构应于鉴定前对场地、设备、原材料等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核查,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鉴定条件的一致与公平。
第五条 每个考场设监考负责人一人,监考员数量根据需要配备,考评员与考生比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配备。
第六条 考核的场次、操作位置应由考生抽签决定。位置号码应在抽签前标定。
第七条 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完成额定的工作量。评分结束后应进行复查和抽查,失误率1%以上的,应全部复评。
第八条 在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发现后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评判资格。
第九条 需要口试、答辩的,供考生抽签的试题应足够多,并应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对鉴定结果评判核实无误后方可登记汇总,登记后应进行复查,以防漏登和错登。
第十一条 监考、编号、测评、登记人员要在各自的结果上签字,以备存查。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核查认定后,由鉴定机构签章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在张榜公布成绩前,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四条 试卷、评判登记等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查存。 |